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九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第一百条、
百条、第一百
第一百零二条、
零二条、第一百零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淮南市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淮南市八公山
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淮南市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淮南市八公山区阳光丽景商铺房产(价值72536元)予以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冠革审 判 员 李方伟人民陪审员 金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瑞瑞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