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玉德与张青国、胡导良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02

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04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

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04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张青国、胡导良应当继续履行(2015)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045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玉德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锦中人民陪审员  宋良伟人民陪审员  鲁全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阮 珂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