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硕与李亚波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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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硕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硕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景凯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贠 飞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