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硕与李亚波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30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硕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硕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景凯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贠 飞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