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河北省大城县德德利糖饼公司、孙继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16

第二百零五条、

二百零五条、第二

第二百零六条、

百零六条、第二百

第二百零七条、

零七条、第二百零

第二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北省大城县德德利糖饼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原告大城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北省大城县德德利糖饼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44000元,及截止到2016年12月14日所欠利息242006.5元。 二、驳回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要求被告孙继双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90元,由被告河北省大城县

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90元,由被告河北省大城县德德利糖饼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桂伟 审判员  刘保健 审判员  焦 静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汐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