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江与乌云达来、孟根其其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01

第二百零六条、

二百零六条、第二

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

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乌云达来、孟根其其格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原告赵江欠

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乌云达来、孟根其其格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原告赵江欠款本金44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4400元自2009年1月15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还清欠款之日止)。如果被告乌云达来、孟根其其格未按判决中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乌

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乌云达来、孟根其其格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立国 二0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温都苏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