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美珠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一审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8

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罗源县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林美珠容留卖淫案的起诉。如不服本

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罗源县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林美珠容留卖淫案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余 安代理审判员  邱瑞镧人民陪审员  刘宇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赖燕雯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

第二百四十二条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撤回起诉的理由,作出是否准许

百四十二条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撤回起诉的理由,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