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四十八条、第一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
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八
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宁波市鄞州区云龙镇徐东埭村第八小组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
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宁波市鄞州区云龙镇徐东埭村第八小组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毛增辉审 判 员 陈雯雯人民陪审员 毛志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书 记员 柳 欢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