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云龙镇徐东埭村第八小组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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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宁波市鄞州区云龙镇徐东埭村第八小组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毛增辉审 判 员  陈雯雯人民陪审员  毛志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书 记员  柳 欢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