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
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7)冀0104民初231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二页第23行中&
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7)冀0104民初231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二页第23行中“原告胡荣茂申请对签字及指印进行鉴定”应为“被告马伟烈申请对签字及指印进行鉴定”。 审 判 员 刘 恰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 张前行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