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永存与戴龙洪、杨宇庆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9

第十六条、

十六条、第三

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

第十一条、

条、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第

第十九条、

二十条、第二

第二十条、

十一条、第二

第二十一条、

十三条、第二十

第二十三条、

四条、第二十五

第二十四条、

条、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

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戴龙洪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段永存各项损失12486

下: 一、被告戴龙洪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段永存各项损失124863.49元的80%计99890.79元; 二、驳回原告段永存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段永存负担30元,被告戴龙洪负担1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付立新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梁 彬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