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十六条、第三
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
第十一条、
条、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第
第十九条、
二十条、第二
第二十条、
十一条、第二
第二十一条、
十三条、第二十
第二十三条、
四条、第二十五
第二十四条、
条、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
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戴龙洪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段永存各项损失12486
下: 一、被告戴龙洪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段永存各项损失124863.49元的80%计99890.79元; 二、驳回原告段永存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段永存负担30元,被告戴龙洪负担1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付立新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梁 彬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