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四条、
一百一十四条、第二
第二百零六条、
百零六条、第二百
第二百零七条、
零七条、第二百一
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全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张兆国借款本金1
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全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张兆国借款本金114000元;二、被告张全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张兆国违约金13680元;三、被告张全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张兆国逾期利息(利息以114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6日起,按年息6%为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四、驳回原告张兆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40元,申请费1204元,均
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40元,申请费1204元,均由张全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董 浩人民陪审员 李洪有人民陪审员 王 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孟晓铮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