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孝珍与颜曙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03

第六十条、

六十条、第二

第二百零五条、

百零五条、第二百

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颜曙宗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颜孝珍借款本金10000元,

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颜曙宗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颜孝珍借款本金10000元,并从2009年1月7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付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颜

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颜曙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并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应当及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未在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 判 长  樊行文代理审判员  杨 鑫人民陪审员  刘正学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姚虹羽 来自: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