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日球与程吉联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14

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黄梅县人民法院(2016)鄂1127民初350号民事判决书的

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黄梅县人民法院(2016)鄂1127民初3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程序终结时被执行人程吉联尚欠申请执行人程日球借款本金10万元及相应利息并赔偿费用854元。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剑文审判员  张文彬审判员  梅学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蔡 力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