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2

第三百零五条,即“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

三百零五条,即“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潘某某撤回上诉。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2017)川0703刑初45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冬青审 判 员 何 娟审 判 员 董小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杨春芳书 记 员 彭淑媛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