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榆社县富榆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范玉忠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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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榆社县富榆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榆社县富榆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榆社县富榆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兆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东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