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志强与杨锦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8

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锦珍给付原告鲁志强欠款3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

八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锦珍给付原告鲁志强欠款3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并按6%的年利率支付利息,从2017年7月5日起算。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

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被

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被告杨锦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帆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宇蓉法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

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

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