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政府与贾忠华房屋行政补偿决定行政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03

第五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五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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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政府作出的鸠政【2017】1号《鸠江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由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立新审 判 员  冯韵东人民陪审员  彭广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法官 助理  陈尚雯书 记 员  承燕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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