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五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
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政府作出的鸠政【2017】1号《鸠江区人民政府国有
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政府作出的鸠政【2017】1号《鸠江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由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立新审 判 员 冯韵东人民陪审员 彭广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法官 助理 陈尚雯书 记 员 承燕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
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
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
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
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
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