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明明、王虎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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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焦明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
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焦明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焦明明负担。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艳东审判员 刘 强审判员 朱晓非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张宇楠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