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明明、王虎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08

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焦明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

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焦明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焦明明负担。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艳东审判员  刘 强审判员  朱晓非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张宇楠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