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的规定,属利害关系人异议。由于异议人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生
五条的规定,属利害关系人异议。由于异议人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生效法律文书后,拒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其行为已经违反协助执行法定义务。依法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第一百一十四条“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
百一十四条“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
第三十七条“有关单位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被执行人收入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支付的,人民
七条“有关单位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被执行人收入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支付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应当裁定其在支付的数额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的规定,其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裁定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内向西昌市远程建筑器具租赁站支付应协助冻结止付的工程款3809297.00元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
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
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复议。审判长 马新强审判员 刘 勇审判员 王 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维林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