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玉兰、张玉芳与张龙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8

第一百零一条、

一百零一条、第一

第一百零二条、

百零二条、第一百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父亲张盛才在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父亲张盛才在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死亡抚恤金120000进行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在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向相关人员发放;二、冻结申请人张玉兰在四川叙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的存款40000元,冻结期限为1年。案件申请费1120元,由申请人张玉兰、张玉芳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孙文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燕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