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局申请常英杰行政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09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每平方米10元计20120元的罚款;

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每平方米10元计20120元的罚款;2、限2017年4月30日前恢复原状。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蛟河市林业局作出的蛟林罚决字【2016】第200021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且适用法律错误,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法》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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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

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不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蛟河市林业局作出的蛟林罚决字【2016】第2

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不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蛟河市林业局作出的蛟林罚决字【2016】第200021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任奇培审判员  王淑芬审判员  杨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陆 旸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