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井春、徐福扬二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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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沭阳县人民法院(2016)苏1322民初15
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沭阳县人民法院(2016)苏1322民初1559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沭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查。上诉人周井春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92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徐淮成审 判 员 庄业富审 判 员 吴军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陈 鹏书 记 员 蔡雨桐第1页/共3页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