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
七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据此,秦瑞辉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院认定孟庆贺与秦瑞辉间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借条中约定“利息按信用社同年利息结算”,但无明确的利率标准及数额,应视为约定不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
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借款年利率可按6%计算。借条中未约定还款日期,债权人可随时主张权利,并适用二十年的诉讼时效期间,秦瑞辉主张本案诉讼时效已过,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
第一百九十六条、
九十六条、第二百零
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秦瑞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孟庆贺借款5万元;由被告
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秦瑞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孟庆贺借款5万元;由被告秦瑞辉自2008年9月22日起至付清借款之日止,以欠款数额为基数,按年利率6%向原告孟庆贺支付利息;驳回原告孟庆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64元减半收取1082元,由
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64元减半收取1082元,由被告秦瑞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顾业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袁天浩 来自: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