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九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二百条第二项、第九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
第二百零四条、
百零四条、第二百
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
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
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XX& # xB;审判员 王继军审判员 贾 儒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刘 硕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