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国勤与大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国兴科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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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大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
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大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474元,减半收取5237元,由上诉人大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蒋其文审 判 员 季明丽代理审判员 宋慧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锦蓉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