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仕健申请执行王国申、司延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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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7年6月20日作出的(2017)豫
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7年6月20日作出的(2017)豫0423民初2787号民事调解书予以执行。限被执行人王国申、司延芳在5日内按照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国鹏审判员 程相哲审判员 张新潮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培辉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