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
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五
第五十二条、
十二条、第五十
第五十三条、
三条、第二十五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第六十七条第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
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柳家玲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
、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柳家玲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二万元,余额限本判决生效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沈 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杨海燕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