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
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1、李某2、杨某撤回对被告李某3、李某4、欧某、李某5的起
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1、李某2、杨某撤回对被告李某3、李某4、欧某、李某5的起诉。本案撤诉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梁 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温秀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