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某与沈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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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谷某与被告沈某离婚。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
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谷某与被告沈某离婚。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谷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明翘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孙云洁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