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襄阳绿美蔬菜有限责任公司、鄢国栋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0

第三十条之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

三十条之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违约金9998.99元并每日按照按欠款额的1‰给支付欠款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滞纳金,总计已超过年利率24%,对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因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还款日为每月的18日之前,被告绿美蔬菜公司逾期还款的违约金应从逾期还款之日(2016年10月18日)起算。被告鄢国栋、蔡发雷分别向原告出具的《不可撤销连带担保承诺函》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鄢国栋、蔡发雷依约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鄢国栋、蔡发雷对被告绿美蔬菜公司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

第四十四条、

十四条、第一百

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襄阳绿美蔬菜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垫富

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襄阳绿美蔬菜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垫付款99989.99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99989.99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6年10月18日起计算至还清为止);二、被告鄢国栋、蔡发雷对本判决第一项确认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19元,由被告襄阳绿美蔬菜有

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19元,由被告襄阳绿美蔬菜有限责任公司、鄢国栋、蔡发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志明人民陪审员  周 艳人民陪审员  寇亚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华建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