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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沪0113民初13788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五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奇松审 判 员 杨伟斌代理审判员 王丽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黎 洪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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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
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