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丕河与青岛荣坤精密锻造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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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丕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81元,退还原告李丕河。如不
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丕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81元,退还原告李丕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尚丰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杨珊珊书 记 员 张晓松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