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燕玉与东莞市人力资源局、东莞市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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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原告或者上诉人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
三十七条“原告或者上诉人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获批准的,按自动撤诉处理……”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审 判 长 余燕飞审 判 员 李洪朝人民陪审员 张雅芝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肖 萧周嘉裕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