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桂艳与李立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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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桂艳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徐桂艳
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桂艳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徐桂艳负担。审判员 居洪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丹 来自: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