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桂艳与李立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31

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桂艳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徐桂艳

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桂艳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徐桂艳负担。审判员  居洪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丹 来自: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