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振美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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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百六十四条、第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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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振美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 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赵子鹤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