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某与叶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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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梁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海市中级人法院。审 判 长  谭晓明人民陪审员  曾广萍人民陪审员  江 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何 丽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