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
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
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梁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
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梁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海市中级人法院。审 判 长 谭晓明人民陪审员 曾广萍人民陪审员 江 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何 丽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