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与吕某、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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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0元,减半收取335元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0元,减半收取335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审判员唐洪文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杨小蒙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