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洪焕与胡金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04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潘洪焕撤诉。案件受理费236元,减半收取计118元,由原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潘洪焕撤诉。案件受理费236元,减半收取计118元,由原告潘洪焕负担。审判员  林现瑶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李 超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