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国兴与赵振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8

第十六条、

十六条、第二

第二十二条、

十二条、第二十

第二十六条、

六条、第四十八

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赔偿限

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闫国兴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00元;在交强险死亡、残疾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闫国兴经济损失人民币110,000.00元;在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闫国兴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0元;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闫国兴经济损失人民币289,953.48元;三、被告赵振奎不再承担给付责任;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直接向被告赵振奎支付其为原告垫付的医疗费用人民币7,900.00元。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

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17.00元(已预交),减

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17.00元(已预交),减半收取3,008.50元,鉴定费840.00元,由被告赵振奎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佟会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冰凌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

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

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

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

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

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

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