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朝福、许洪波等与孙庆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11

第一百一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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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

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朝福、许洪波、周景娥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

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朝福、许洪波、周景娥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690元,减半收取计1345元。审判长  邓雪芹审判员  刘子周审判员  李贵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连 庚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