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飞跃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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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
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飞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
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飞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员 解 晓 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文杰(兼)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