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军与王凤江、陈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1

第八十七条、

八十七条、第九

第九十条、

十条、第一百

第一百零八条、

零八条、第一百三

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

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一百八十

第一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第

第二百零七条、

二百一十条、第二

第二百一十条、

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

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

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凤江、陈奎、高密市昱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共同偿还原告王建军借

下:一、被告王凤江、陈奎、高密市昱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共同偿还原告王建军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违约金损失(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

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

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曹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艳 来自: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