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六十条、第一
第一百零七条、
百零七条、第一百
第一百零九条,
零九条,第二百九
第二百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山东某物流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张某代收货款1
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山东某物流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张某代收货款15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被告
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被告山东某物流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东方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闫加帅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