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同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陈后庆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19

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后庆所有的银行款项,以人

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后庆所有的银行款项,以人民币10050元为限(其中本案标的10000元,执行费5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林康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惠娜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

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

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