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
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世伟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二年
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世伟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赵凌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曹军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