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9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司某负担。审判员  赵勇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郭 琦 来自: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