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32民初1351号之二原告:曹永忠。被告:陈秋。被告:包英。被告:唐秀芬。被告:成都市嘉妮诺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秋。原告曹永忠与被告陈秋、包英、唐秀芬、成都市嘉妮诺鞋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邓万坤审 判 员 杨 鑫人民陪审员 何 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法官 助理 唐 毅书 记 员 邓钰麒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