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春与沙亚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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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三条、
一百四十三条、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吕春女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920元,减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吕春女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920元,减半收取计1460元,由原告吕春女负担。审 判 长 杜珊珊人民陪审员 张瑞安人民陪审员 何树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范 勤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