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春与沙亚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31

第一百四十三条、

一百四十三条、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吕春女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920元,减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吕春女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920元,减半收取计1460元,由原告吕春女负担。审 判 长  杜珊珊人民陪审员  张瑞安人民陪审员  何树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范 勤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