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民与丁从亚、王莉媛、王腾蛟、王东亮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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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XX民撤诉。案件受理费7785元,减半收取计3892.5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XX民撤诉。案件受理费7785元,减半收取计3892.5元,由XX民负担。审判员 张建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璐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