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民与丁从亚、王莉媛、王腾蛟、王东亮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11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XX民撤诉。案件受理费7785元,减半收取计3892.5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XX民撤诉。案件受理费7785元,减半收取计3892.5元,由XX民负担。审判员  张建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璐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