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刘先军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8
下载 HTML
下载本地 PDF
下载本地 Word
文库首页
地图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4421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4421元,减半收取计2211元,由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负担。审 判 长 刘 莹人民陪审员 方 毅人民陪审员 钱道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李夫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