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
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3执1436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
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3执1436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闫伟忠代理审判员 董 超代理审判员 张 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沛玲 来自马克数据网